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园车辆包括进入校园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各类车辆的驾驶人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管理要求行驶和停放。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门禁管理

第六条 校内师生员工通过人脸识别进出校门。

第七条 如未带有校园卡,凭学生证、工作证等或经核实后可进入校门。

第八条 一人一识别,禁止翻越、抢行、尾随、冲闸等行为。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入校时需下车推行。

第十条 外来办事人员需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经核实后,做好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服从管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减速慢行。

第十二条 校门口均安装车辆门禁识别系统,校内车辆进入系统管理,进出校门时自动抬杆通行。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社会车辆在学校借道穿行、停车过夜、非学校组织的培训或考试车辆驶入(特种车辆如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车、水电天然气抢险车、邮政车等除外)。

第十四条 来校办理公务、施工、运送物资等的车辆,需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关系、业务培训、各类保障等车辆及上级主管部门车辆需长期进入校园的,由工作对接单位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校园内限速(含)20千米/小时、校园密集区限速(含)5千米/小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超速、鸣笛、轰鸣、漂移。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严禁学车、练车、无证驾驶、酒后驾车、使用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包含轮滑滑板);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第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各单位应当提前向保卫处告知。

第十九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中使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

1.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2.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建筑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

1.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听从门卫指挥管理,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或划有停车位的车位中有序停放。

2.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3.学校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4.实习车、大型客车、货车、工程车进入校园后,在规定区域停放。

5.校外因公来访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6.对于校园内停放未办理车辆进出校园手续1个月以上,或因各种理由进出校园内临时停放超过1个月的车辆,由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进行清理。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向保卫处报告,未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满城校区、艺术实践中心交通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执行。